今天上午,我代理的一个案子当庭调解结案了。我代理的是被告方,调解的结果是我方同意给对方26万,对方同意将自己所有的房产份额让与我方当事人,并协助完成房产过户更名。
这是一个遗产继承纠纷,继母起诉几个继子要求分割房产。我的当事人是通过熟人关系找到我的,找到我时离开庭还有四五天的时间。我接案后经分析期间的利害关系,因为我的当事人对该房产已经因其父亲的遗嘱具有了一般的份额,如果继母的一半份额再归我当事人,那整个楼房产权就属于我当事人的了,这是对我当事人最有利的结果了。所以,从当事人的最大利益化考虑,我感到还是争取与继母和解,满足她的诉求,将另一半房产份额争取过来最好。
但前期法院诉前调解阶段双方没谈成,当时继母要求20万元补偿,同时要求继续居住。我的当事人因为无法满足继续居住这个条件,最终没有谈成。于是继母一方交了诉讼费,又委托了鉴定机构对房产价值进行鉴定。
我接受此案后和当事人沟通,让他明白了达不成和解这个房子是无法出售的,造成矛盾永远存在,房子永远搁置的窘境。同时告诉他从常理来讲,应该对继母的居住要求积极回应,告诉他《民法典》中对于居住权的定义,从法理和情理上化解开他的心结。最后,当事人明确地表示愿意让步和解,愿意让律师和那边沟通。
但是,距离开庭还有几天的时间,而且对方已经缴纳了诉讼费和评估费,房产价值也评估出来了(继母应得的份额高于20万),所以对再次调解表现的比较消极。
法庭上,双方最终以我方当事人给予继母26万,继母根据自己的需要再住两个月后搬离,并将自己一半份额让于我方当事人,协助我方当事人办理房产更名过户的条件达成了和解。
庭上,对方两个律师都表示我方当事人找律师太晚了!确实,我对此也深有感触。如果早一些调解成功,我的当事人就可以省去6万元。就是因为当事人自己迁延拖沓,又不懂法律,理不清脉络轻重,事到临头才想到找律师代理,就耽误了化解纠纷的时机,殊为遗憾!
所以,纠纷一旦进入法律程序,如果找律师切记宜早不宜迟,多一些时间准备就多一些先机和可能。